展會小常識——展會專用名詞解釋
展覽會——凡是標明具體時間、地點和名稱的每一次展覽活動,即算做一個展覽會。每個展覽會又可稱為一個展覽會項目。其名稱可以是展覽會、展銷會、展示會、交易會、洽談會、博覽會等多種形式。
商貿類展覽會——凡是以促進貿易成交、技術交流、經濟合作、項目投資、服務推廣等商貿性目標為主的展覽會,即為商貿類展覽會。
公益類展覽會——除商貿類展覽會以外,以展示成就、公益宣傳、公眾教育等為主要目的,或者根據政治、外交等方面需要舉行的專門性展覽會,為公益類展覽會。
展覽會面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已經廣泛使用的稱謂,“展覽會的面積”即指展覽會“毛面積”。所謂“毛面積”就是展覽會所使用的展覽場館的面積。一般情況下,“毛面積”也是展覽組織者向展館租用的全部面積。而“展覽會的展出面積”即指展覽會“凈面積”。所謂“凈面積”是指在展覽期間用于參展商展出的面積和展會公用的面積。以上“毛面積”和“凈面積”均有“室內”、“室外”之分。
規模以上的展覽會——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參照既有文件的規定,凡“展覽會的展出面積”(即展覽會的“凈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算作“規模以上的展覽會”。其他即為一般展覽會。
國際展覽會——國外(含海外)參展單位(參展商)凈面積不少于整個展覽會凈面積20%的展覽會項目可以稱為國際展覽會。但如只有國內和臺、港、澳參展單位(參展商)的展覽會,則不能算作國際展覽會。對于展出中外合資產品的參展商面積,可算作上述比例之中。
專業展覽會——專業展覽會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以其展品所涉及的類別范圍進行區分。一般來說,展品范圍在國民經濟統計類別中第一類別各單項之內(譬如:A.農、林、牧、漁業,B.采礦業、C. 制造業等)或在第二類別各單項之內(譬如:C-7.專用設備制造業、C-19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等)的展覽會可以稱為專業展覽會。譬如:農業展覽會、機床展覽會、文具展覽會等。專業展覽會可以是定期、連續舉辦的,也可以不定期舉辦。
綜合展覽會——綜合展覽會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一般展出多個專業展品的展覽會,即為綜合展覽會。
展覽場館——舉辦展覽會活動的固定場所即為展覽場館。其名稱可以是會展中心、展覽中心、博覽中心、展覽館等;也包括在科技館、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會議中心、酒店等場所范圍內專門開辟且固定用于展覽活動的場所。
展覽場所:臨時或偶爾舉辦展覽活動的地方可稱之為展覽場所。譬如:常年展銷中心或專業市場不能算作展覽場館,但可以叫展覽場所。
展覽業收入——“展覽業收入”由“展覽組織者收入”和“展覽場館的收入”兩部分組成。“展覽組織者收入”指的是通過銷售參展面積、參觀門票、展會廣告等獲得的收入,以及得到的商業贊助和政府部門用于購買展會操辦、服務資金等。
“展覽場館的收入”是指展覽場館通過出租展覽場地以及組織展覽會或其他商業性活動所獲得的收入。
展覽場館的年利用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所有各次展覽會租用的面積總和,除以展覽場館全部“可供展覽面積”與365(天)的乘積,即為展覽場館的年利用率(%)。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展覽場館的年利用率=各次展會租用面積總和÷(展館全部可供展覽面積×365)×100%
展覽會的參觀人數、人次——在展覽會開幕期間,如果進行觀眾的逐個登記,則所有進入展覽會現場參觀的單個人員數字之和即為展覽會的參觀人數;如果沒有進行觀眾逐個登記,則是以人次為單位的。這都需要在提供數據時予以明示。
展覽公司——在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明確列出“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的公司即為展覽公司。
展覽服務公司——在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未列出“舉辦展覽會、展銷會”,而列出提供與展覽會相關的服務,諸如展覽的裝修、搭建、運輸、信息、統計、廣告、印刷、宣傳、媒體等服務的公司即為展覽服務公司。
組展機構——展覽公司以外從事組織展覽會活動的各種單位、機構等都稱之為組展機構。
展覽從業人員——與展覽業直接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中的職工統稱展覽從業人員。這些人員一般即是展覽公司、展覽服務公司、組展機構和展覽場館等單位內工作人員。
附加概念:
標攤(標準展位)——國際上統稱為3x3標準展位或3x2展位,即9平米或6平米的展示空間。
效果圖——通過高科技手段與人工設計表現具體的事物或產品的一種圖形。
布展期——通稱為展覽或會議在舉辦之前現場施工布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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